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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种病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 - 民福康健康

  为加强和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保险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琼府办〔2014〕146号)和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发展水平,日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印发了《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6月22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根据《办法》指出,有30种病种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据《办法》介绍,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办法》指出,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办法》规定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

  高血压病;糖尿病;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结核病;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

  肾病综合征;硬皮病;运动神经元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原发性青光眼;癫痫症;慢性阻塞性肺病;小儿脑性瘫痪;性早熟;小儿智力障碍;广泛性发育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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