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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困难群众大病获救助 -

  大病医疗救助将惠及我省百姓,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昨天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本月正式出台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根据新政,我省将整合制度,界定4大类医疗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

  救助限额:重点对象取消救助门槛

  我省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可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结算方法:一站式结算不用再跑路

  我省将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

  取消差别:城乡合并“一碗水端平”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市、县将在今年年底前,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

  救助举措

  1.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3.我省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4.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将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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